我校办学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已经成为一所以土木建筑、环境市政、材料冶金及其相关学科为特色,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工、管、艺、理、文、法、哲、经、教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学科门类齐全,专业特色鲜明。绿色建筑与城乡规划、现代土木与智能建造、生态环境与新兴能源、材料冶金与工程管理等优势学科处于国内第一方阵;机械电子、信息控制、智慧交通、数理光电、化学化工、艺术人文等特色学科实力雄厚;人工智能、机器人、大数据、文物保护、储能科学与工程等新兴学科发展势头强劲。学校被国际建筑师协会(UIA)授予“建筑教育特别贡献奖”,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学校党委被中共中央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现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和“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院校、陕西省、教育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
根据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一志愿上线情况,结合招生实际需求,我校部分专业接收优质生源调剂。真诚欢迎符合条件的考生调剂到我校。
一、拟接收调剂专业(一)
以上为拟接收调剂专业,具体调剂专业根据我校一志愿复试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等确定,最终以研招网“调剂系统”公布为准。
二、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工学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7.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调剂需符合我校划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复试分数线。
9.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10.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11.调剂考生还须满足各学院制定的调剂政策。
三、调剂程序
1.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将于4月8日开通。研招网全国调剂服务系统(https://yz.chsi.com.cn/yztj/)开通后,请考生登陆系统并按要求填报我校调剂志愿,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该系统进行,不经调剂系统调剂无效。
2.学校初选后,确定合格考生,并通过研招网调剂系统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3.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调剂系统接收复试通知,并按照学院安排参加复试。
4.调剂计划将根据学校各专业导师规模、培养条件、专业发展需求、一志愿录取等情况统筹管理、合理调整。各专业调剂计划以实际录取为准。
四、调剂考生复试时间及方式
1.复试时间:2025年4月8日起,具体时间、地点以学院通知为准。
2.复试方式:2025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原则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一学科(专业)同一批次考生采用一种复试方式,具体以学院通知为准。
五、信息查询及联系方式
研究生院网站:http://gs.xauat.edu.cn/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http://yzb.xauat.edu.cn/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招办电话:029-82202244
各招生学院联系方式:
有意向调剂我校的考生,请密切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学院网站,也可通过各学院联系方式咨询相关调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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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慎重对待经验贴,尤其是考研失败的。多看看成功的经验贴才更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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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千万别夜战,学习到夜里两点只会拉低你的智商。好的睡眠也是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1️⃣7️⃣ 刚开始备考阶段,学习5分钟玩手机2小时,静不下心是常事。此时切勿急躁,推掉非刚需的社交活动,逐渐增加自己的学习时间,养成备考生活节奏。🧘♀️📚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三)具有与所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教学科研资源及办学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对申请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负责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决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分别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省级学位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的学位授予信息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对经质量评估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单位撤销相应学位授予资格。
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学位质量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撤销其自主审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学位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军队设立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依据本法负责管理军队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学位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取得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个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的承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各招生单位复试最终采取什么形式进行,考生需密切关注招生单位发布的通知与公告。
小编针对不同的复试形式,整理了以下注意事项,供考生参考。
需参加现场复试的考生,要注意考点的具体要求,复试时提前到达考场,做好个人防护。
(1)重视专业课复习:专业基本功和知识面是复试中一定会考察的内容,大部分源于平时学习以及复习的积累。要做到能够逻辑清晰地将毕业论文或平时做过的学术研究内容叙述出来,包括研究目的、实验思路设计、目前进度、难点及解决方案等,确保准备充足。
(2)准备英语听力与口语:大多数学校都以四六级等现有的重要考试作为参考标准,建议考生多听相关听力。针对口语的考查,考生可通过归纳往年面试常见话题,提前准备各类话题文稿。不仅要熟练背诵准备好的材料,还要做好预案,提升临场应变能力。
(3)提前梳理复试需要的各种材料: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四六级证书、大学期间的奖状、学术研究成果,以及招生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关注招生单位官方通知,将材料都复印或扫描备份。
小编根据近两年研考复试的具体规定,整理出以下线上复试的注意事项,供考生参考:
(1)考生需准备符合“双机位”要求的软硬件,按院校要求安装、调试相关设备并参与考前模拟演练。为保证网络流畅,建议准备有线网络、Wi-Fi、4G等备选方案,优先使用有线网络,提前检测,确保设备和软件能够正常使用。
面试视频过程将全程录像,考生可以采取提前录音的形式,听听自己的语速、发音的问题,看看视频画面是否清晰,光线是否适宜,注意眼神仪态等细节问题。
(2)复试环境选择独立、可封闭的空间,确保安静整洁。复试期间严禁他人进入,也不允许出现其他声音,避免影响考试。
(3)复试各环节考核前,考生须提前备场,并根据考务工作人员的指令开展身份认证、应试环境展示等系列动作。
(4)考生注意个人仪容仪表,穿着得体。不佩戴口罩,保证面部清晰可见,头发不可遮挡耳朵,不得戴耳机、耳饰。
考生应保持全程正面免冠朝向摄像头,保证头肩部及双手出现在视频画面正中间,尽量不要有小动作。
(5)复试中,通讯设备应设置静音或飞行模式,关闭通话、录屏、外放音乐、闹钟等可能影响面试的应用程序,以免复试过程受到打扰。考生如遇网络通讯不畅、听不清问题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工作人员反映。复试期间考生不得对复试过程录音、录像。
线上复试和线下复试,只是考察形式的不同,对考生各类素质考核的标准是一样的。因此,抓紧时间复习备考,争取在复试中展现自己最好水平,是考生现在的首要任务。具体复试要求,请注意关注招生单位在官方渠道发布的公告。
祝大家复试顺利,上岸顺利!
大连海事大学是交通运输部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中国著名的高等航海学府,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世界上少数几所“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之一,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工商管理硕士
(MBA)办学资格的授权单位之一。学校是国际海事大学联合会成员院校,获批 3 个国家“111 计划”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等,拥有 2 个国家重点学科,14 个省部级重点学科;拥有 2 个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2 个国家级科技合作基地,11 个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6 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拥有 1 个国家级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1 个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拥有 1 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0 个省级教学团队。
大连海事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MBA)隶属于航运经济与管理学院,学院 目前建有辽宁省重点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一级学科博士 后流动站;具有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 3 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工
商管理、工程管理 2 个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院师资力量雄厚,集中了从事港航经济、物流与供应链、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航运金融、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等领 域研究的大批专家学者。现有专任教师 120 余人,其中教授 30 人、副教授 50 余人,其中国
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1 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1 人、交通运输部青年科技人才
1 人、“兴辽英才”青年拔尖人才 4 人等,获批教育部创新团队 1 个、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
团队 2 个、“兴辽英才计划”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 1 个。为保障工商管理硕士(MBA)人才培养的前瞻性,学院面向全球招聘优秀师资,邀请一批来自于新加坡国立大学、英国帝国理 工学院、荷兰鹿特丹大学、英国利物浦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东南大学、大连 理工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 公司、马士基集团、京东集团、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港航物流领域领军企业高 管担任讲座教授。
学院科研实力卓越,作为牵头单位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1 项,研究经费近亿元;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 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1 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
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 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00 余项; 学院教师在 SCI、SSCI、CSSCI 等检索期刊上发表论文 300 余篇,其中 3 篇被国际商学院公
认的顶级期刊(UTD-24)Journal of Operations Management、INFORMS Journal on Computing 和 Journal of Operations Management 收录;相关研究成果获国家领导人批示 3 项,省部级领导人批示 8 项;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 1 项,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等省部级奖 10 余项,教育部和科技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
计划(“111”计划):港航企业绿色增长及价值链重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1800 万元(国拨 900
万元,学校配套 900 万)。依托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大连海事大学“交通强国”建设平台试点任务,建有综合立体交通智能技术实验平台、智慧港口与自动化码头实验平台两个处于国际领先的实验平台;拥有辽宁省港口与物流枢纽数字化、辽宁省物流航运管理系统工程、辽宁省综合交通大数据三个省级重点实验室;拥有全景供应链管理、港口与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移动应用联合、自动化码头管理等多个教学实验室;将科研成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新成立“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研究院”,开展航运中心建设前瞻性研究,为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提供智库支持。
工商管理硕士(MBA)是一种培养务实型高层次综合管理人才的专业学位,大连海事大学 MBA 项目强调“以特色为基础,注重综合应用,培养创新能力”,已毕业学生 3000 余人, 师资队伍雄厚,校园环境优美,校友资源丰富,现面向全国招收 2023 年非全日制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MBA),欢迎有志之士报考!
培养目标:发挥大连海事大学特色优势,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与国家对港航物流与供应链领域的人才需求,依托自身学科优势、置身行业发展前沿,通过提供精品课程体系和系统的专业训练,培养理论和实务并重,掌握现代工商管理理论、方法与技能,具有国际视野、 全球意识、富于开拓进取及创新精神的适应现代工商企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高层次、综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服务于港航经济、物流与供应链、航运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实务型高级管理人才。
2023 年学校面向全国招收非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研究生,下设工商企业管理、商业模式创新、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创新创业三个培养方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4. 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其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 认证。
5. 学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只招收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考生应有工作单位,按照定向合 同就业。
6. 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以上(即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工作经验;
②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 有 5 年以上(即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工作经验;
③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 2 年以上(即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工作经验。
注意: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 号)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两阶段缺一不可。 一、网上报名
预报名时间:2022 年 9 月 24 日-27 日 9:00-22:00
正式报名时间:2022 年 10 月 5 日-10 月 25 日 9:00-22:00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自行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 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大连海 事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grs.dlmu.edu.cn)或大连海事大学校园网主页招生就业栏
(http://www.dlmu.edu.cn/zsjy/yjszs.htm)的相关要求报名。在网报期间,考生可自行 修改网报信息,并按报考点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求缴纳报考费。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 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 应在规定时间前向我校提供学历(学籍)核验材料,未能提交材料者将不予准考。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凡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或填 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网上确认
1. 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 确定和公布。
2. 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 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 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 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打印准考证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考前 10 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 A4 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四、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代码 10151。
学院名称及代码 | 专业名称及代码 | 研究方向及代码 | 考试科目及代码 |
航运经济与管理学院
(006) |
工商管理
(125100) |
51. 工商企业管理
52. 商业模式创新
53. 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创新创业 |
1.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 2.英语(二)(204) 或俄语(202) 或日语(203) 复试笔试科目: 思想政治理论 |
实现中或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